這件事讓我聯想到之前看的一本書、由《罪行》、《罪咎》兩本暢銷短篇小說作者費迪南.馮.席拉赫(Ferdinand von Schirach)於今年出版的新書《誰無罪》。故事是講一個常常慷慨奉獻的富豪,被一個來自義大利、名叫柯里尼的陌生人給充滿恨意地槍殺了,之後柯里尼便沈默等待被捕且拒絕再說任何一句話,而兒時受到富豪照顧、被派來義務為柯里尼辯護的菜鳥律師,在人性掙扎中,只能秉持著對法律正義的信念,靠自己去發掘真相。
圖片來源:博客來 |
在閱讀這本書之前,我沒有想過立法人士可能會因為自己視野的有限或偏頗,造成如此廣泛的影響。但看完這本書後,深深覺得一項立法的修正,不能只是從少數人的角度出發,就像民法972條修正案,乍看之下,只是要保障同性戀者的人權,但實際上,它的影響卻擴及下一代的教育、健康、與社會關係。
就像我們認為應該讓孩子從小學開始就要有正當的性教育,但我們每一位老師、家長準備好了嗎?在公開播放類似「青春水漾」的性教育影片給孩子時,有多少老師有能力和班上每一個學生講解內容,而不是讓他們只注意到劇中演員對彼此身體上的肢體探索?當整個社會仍舊將愛滋病視為禁忌話題,有些人甚至連傳染途徑都還不甚清楚的時候,這個修正案的配套保護措施在哪裡?在我們社會資源連因應夫妻離婚、隔代教養都還一團混亂、僧多粥少的時候,我們有沒有足夠的輔導老師或社工人員可以輔導孩子因應多元成家方案所衍生的社會關係變化?
我尊重同性戀者,也曾和一對蕾絲邊的朋友一起喝下午茶聊天,我理解他們有不一樣的性別取向,每個人的背後都有自己的故事,他們和異性戀者一樣,有自己的美麗與哀愁。但我反對貿然修正「民法972條」,因為牽連太廣。如果您也認同這樣的觀點,請一同登入台灣守護家庭官方網站,加入連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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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的貼文, 我有一些想法.
回覆刪除1. 教會裡反對同性婚(或多元成家)的理由是基於教義, 還是基於其他社會,教育,醫藥健康的原因,或是兩者皆有?
如果是基於教義反對同性婚, 那就不需要去提什麼社會因素,小孩的教育,愛滋病等原因. 否則的話, 如果有一天愛滋病有特效藥, 教育體系也能適當的給小孩教育時, 難道教會願意說, 那麼我們願意支持同性婚嗎?
所以, 如果是基於教義而反對同性婚, 那就直接承認吧, 別拿那些其他的理由來遮掩教會真正的反對理由. 這麼做,其實是弄巧成拙,反而授人以柄.
2. 別拿愛滋病防治來當反對同性婚的理由, 那是大錯特錯. 一般觀念裡, 愛滋病確實在同性戀者群裡較常發生. 如果真要以防治愛滋病為目的,那教會應該要支持同性婚. 因為婚姻的當事人互負忠誠義務, 所以能減少愛滋病的傳染. 其實, 把愛滋病和同性戀者牽上關係,也是錯誤的觀念. 愛滋病是因為"不安全"的性行為而傳染,不管是同性或異性都一樣. 這點想必你們一定知道, 只是刻意不去談而已.
3. 拿小孩隔代教養或輔導資源不足當理由來反對同性婚也是沒道理的. 隔代教養或輔導資源不足往往發生在經濟,教育較弱勢的家庭, 例如原住民,外籍配偶的家庭,難道教會曾拿這個理由來反原住民嫁娶或是本國人嫁娶外籍配偶嗎? 這是說不通的. 更何況, 倘若有一天這種情況真的獲得解決, 難道教會願意說, 到時我們就會舉雙手支持同性婚嗎? 想必不可能吧.
4. 法律承認的婚姻和宗教承認的婚姻是不同的. 兩個雖然都稱為婚姻, 其實是兩件事, 只是當初宗教為了擴大影響力, 很早就介入了世俗生活, 導致今天大多數人把兩件事混在一起, 當成一件事.但是,宗教婚早於法律婚的事實只是存在於西方基督教世界. 在東方或是台灣'中國,並沒有宗教婚這回事,婚姻嫁娶就是依民俗及律法. 法律所承認的婚姻, 目的是為了界定婚姻當事人雙方之間,以及生活上可能會有關連的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那和宗教沒有關係. 法律上稱它為婚姻,只是一個名字,代號,即使不稱為婚姻,改叫其他名字,實質內容還是一樣. 對於支持同性婚的人來說,他們要爭取的是法律上的權利,而不是宗教上的承認,即使不稱它為婚姻,而是另創一個新名詞,對他們來說也是一樣的.
5. 我對同性能不能結婚並不關心. 我只希望他們能在法律上得到與其他人一樣的權利義務, 不要因為他們是少數, 與別人不一樣, 就被法律排除在外, 就得過著低人一等的生活.
一項立法的修正,不能只是從少數人的角度出發,就像民法972條修正案,乍看之下,只是要保障同性戀者的人權,但實際上,它的影響卻擴及下一代的教育、健康、與社會關係。
回覆刪除謝謝Mike幫我重申了我的重點,在衡量基礎法(民法972條)修正的過程中,我站的角度是小孩,一旦該法案通過,在可能成立的領養關係或衍生的社會變革中,朦朦懂懂的孩子是處於相對弱勢的位置。
回覆刪除至於有爭議的議題必定有不同的聲音,這篇文章謹代表我個人的想法,或許和我是一個基督徒有關,但我相信也有許多還不認識主耶穌的人和我有相同的看見。所以,謝謝Eric的意見,但我沒有打算在這裡作任何的爭辯,畢竟這只是抒發個人意見的部落格,而我也只是一粒介介無名的豌豆而已。